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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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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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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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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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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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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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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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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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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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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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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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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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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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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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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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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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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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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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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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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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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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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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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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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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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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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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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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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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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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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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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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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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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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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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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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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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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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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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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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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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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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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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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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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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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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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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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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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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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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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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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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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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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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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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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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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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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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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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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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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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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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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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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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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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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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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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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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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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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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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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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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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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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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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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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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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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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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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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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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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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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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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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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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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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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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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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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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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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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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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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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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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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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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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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08〕168号)
原电监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电监信息〔20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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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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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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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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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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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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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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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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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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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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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原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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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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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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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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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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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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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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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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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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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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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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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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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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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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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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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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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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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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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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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管理机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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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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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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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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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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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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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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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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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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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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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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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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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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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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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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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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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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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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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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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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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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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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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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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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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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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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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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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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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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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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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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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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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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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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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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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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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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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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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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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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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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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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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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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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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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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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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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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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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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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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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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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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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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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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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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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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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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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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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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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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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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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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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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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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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及其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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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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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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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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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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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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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电影剧本审查”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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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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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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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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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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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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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审批”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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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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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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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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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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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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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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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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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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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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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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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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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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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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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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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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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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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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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产药品注册”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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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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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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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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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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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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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产医疗器械注册”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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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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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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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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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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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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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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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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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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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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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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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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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和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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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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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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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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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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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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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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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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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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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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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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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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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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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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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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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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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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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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