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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91127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1989126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628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3121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628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三、浙江省公证条例(1995630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730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修正)
  四、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51226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628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1996831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7126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528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七、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8626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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