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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法规分类号】Y8118200422

【时效性】有效

【签订地点】仰光

【签订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2004.03.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经援、科技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相互投资和经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重点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将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装配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两国合作的重点领域,双方政府部门将为企业界在上述领域开展合作提供便利。

    第二条  农业合作

    中方同意向缅方派出农业专家,帮助缅甸培训农产品种植和加工技术人员,向缅甸提供农作物优良品种和农业机械设备。缅方将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向中国企业出租土地,并提供优惠政策和其它便利措施,以便双方合作在缅进行农业成片开发。

    第三条  资源开发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石油、天然气和铜、镍、铁等金属资源的开发合作。

    (一)中方鼓励中国公司参与缅甸陆地和近海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

    (二)双方应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两国有关企业在孟育瓦铜矿和达贡山镍矿及其它矿产资源项目上开展合作,合作方式由双方企业具体商谈。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合作

    双方将在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合作。目前,双方将集中精力实施好电力领域内的邦朗水电站、耶涯水电站和能源领域内的达基尿素化肥厂等重点项目。

    第五条  相互投资

    一、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到对方国家投资,充分交换投资信息,商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

    二、缅方同意尽最大努力为中国企业在缅投资提供项目审批、税收、进出口许可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条  进出口贸易

    一、双方将采取措施扩大两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额,在2005年使中缅贸易额达到15亿美元。

    二、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洽谈会,寻求更多的贸易机会。

    三、在巩固和扩大一般贸易的同时,双方将积极利用边境贸易、加工贸易和过境贸易等多种方式,发展贸易。

    第七条  金融支持

    一、中方将为中国企业在缅开展项目合作提供信贷支持,缅方将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为信贷提供担保并保证按期偿还贷款。

    二、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和磋商,鼓励两国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三、双方同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缅甸财税部将就双方信贷合作的执行成立联合工作机制。

    第八条  经贸合作磋商机制

    一、双方同意尽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联委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04年下半年在仰光召开。

    二、两国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可就中缅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举行不定期磋商。

    第九条  经济技术援助

    中方将继续向缅方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技术援助,帮助缅甸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在仰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

 

      商务部部长助理        外交部副部长

 

                          吴钦貌温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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