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cms:sortname}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文件内容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发布日期2011-2-18

执行日期2011-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3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2013-11-19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12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