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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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