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cms:sortname}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文件内容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44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