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范)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发《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和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措施,确保《指导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发布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加快新时期我国林业发展,推动生态建设,优化林业结构,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引导和规范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合理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着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的管理职责。为履行好这一职责,在党和国家的正确指导下,国家林业局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逐步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配套法规和规章,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拯救繁育濒危物种,引导及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育、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利用,大力开展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活动,广泛开展保护宣传教育,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等众多领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量少,资源总需求量大,如果继续以利用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为主,不仅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将导致野外资源过度消耗,甚至导致部分珍稀濒危物种陷入灭绝的危险,从而使自然生态遭到破坏,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将因资源耗尽而难以为继。为此,迫切需要加快资源培育,大力推动以利用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全面促进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这一形势要求,为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辩证关系,遵循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特点和资源特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现就全面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 加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的普遍保护
针对当前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总量严重不足的状况,为有效遏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不合理需求,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恢复与增长,今后在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的普遍保护。
(一) 除科学研究、资源培育、公众卫生、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外,禁止或严格限制猎捕或采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用于商业性经济利用的活动。
(二)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三) 对野外资源达到一定数量的野生动植物,其利用须按照“资源消耗量小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严格实行管理,并仅限用于医药、保健、传统文化等领域,以有限资源尽可能保障国家重点需要。
(四) 对局部区域、个别物种野外资源确已达到生境饱和容量或已对当地农林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从维护生态的角度,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对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防止资源过度消耗。
二、 大力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
大力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是增加资源总量、解决保护与利用矛盾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为经济发展提供原材料来源,为农村种养经济提供新的种类,安置部分人口就业,并将有效缓解对野外资源的需求压力,有利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为此,在大力推进以利用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过程中,针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投入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和具有一定风险的特点,要积极研究制定或争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为资源培育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给予引导、扶持和保障。
(一) 继续推行“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措施,并逐批调整公布;对名单所列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予以大力支持,为其进入市场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对名单以外的野生动物,其驯养繁殖将主要限定于种源繁育、科学研究、观赏展示,以及用于保障中医药、保健品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等方面的利用。
(二) 研究制定与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利用相衔接的保障政策和激励机制,逐步提高资源培育者对其培育资源的自主处置权,建立“谁投入,谁拥有,谁受益”的机制,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资源培育的积极性,引导中医药、轻工业等需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原料的企业,从解决其生产所需的野生动植物原材料来源的长远发展角度,积极开展资源培育,并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发展前景广、技术过关和种源来源有保障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中来。
(三) 开拓资金渠道,加大对野生动植物培育技术研究及推广的投入,着重于解决培育技术、发展种源、提供市场信息服务,逐步改变技术落后、条件恶劣、优良种源缺乏等现状,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的总体发展水平。
(四) 积极争取税费减免、信贷优惠等财政扶持政策,增强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的活力和后劲。
(五) 大力清理整顿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活动,严厉打击借驯养繁殖为名猎捕、经营野外来源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为合法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者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 优化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宏观配置
当前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总量不足,利用需求大,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为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其关键是进一步强化对资源的宏观调控,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资源消耗总量的同时,强化资源有序流通,以重点保障中医药、文化等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对资源的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力,遏制滥用、过度消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情况,使有限资源在社会、经济领域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益。
(一) 强化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宏观调控手段,实行国家总量控制和市场配置有机结合的管理措施。
(二) 完善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合理利用等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行业动态,为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三)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重点保障野生动植物重要产品对野生动植物原材料的需求,并在原材料收购、产品经营和出口等环节给予优先资格,简化审批程序,确保资源按优化配置原则有序流转。
(四) 逐步建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拍卖制度,实现资源配置的“公平、公开、公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 对特殊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合理利用,实行定点、定量、定向管理措施,严格控制资源流向。
四、 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机制
长期以来,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对野外的、驯养繁殖的、人工培植的和外来物种等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后,没有分类予以指导和区别采取管理措施。其结果是既难以强化野外种群的保护,又不利于积极鼓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培植业的发展。对此,要根据社会对野生动植物的多种需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研究制定分类指导管理措施,建立有效的市场准机制,为合法进入市场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提供宽松、便捷的条件。
(一) 通过各种形式公布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中医药、保健品、皮革及传统工艺等领域的合法经营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特别是对国家重点保障的野生动植物重点产品,通过扩大宣传,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可信度。
(二) 大力推行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对公布的野生动植物重点产品,通过统一标识管理措施予以市场准入;对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分期分批纳入标识管理范围;对特殊、敏感物种的野生动植物产品,将实施强制性标记。通过上述措施,最终实现野生动植物产品的全面标识。
(三) 对公布的野生动植物重点产品和标识产品,逐步依法按年度进行审批,简化其生产、经营审批程序,便利其市场流通。
五、 大力支持和推动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
加快野生动植物科研步伐,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是提高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成效的重要措施。为加快野生动植物科研步伐,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要进一步争取对野生动植物科技研究的投入,增加行业科研能力,完善联合科技攻关机制,以科技进步提高保护手段,带动资源培育,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一) 加强对野生动植物重点物种繁育、保护的研究和开发,积极推广研究成果,并对有关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在资金、种源提供和政策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 鼓励和引导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和合理利用单位与科研教学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产、学、研”连动机制,提高企业的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 逐步建立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其合理利用的科技认证制度,加强科技咨询,推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和合理利用科技含量的提高。
六、 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充分发挥民间团体和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利于加强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低层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有利于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等民间团体和中介组织,要把握机遇、明确方向准确定位,积极发挥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双重功能,做好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行业协调等工作,当好参谋,服务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 广泛宣传和引导企业自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中来。
(二) 多渠道收集行业发展信息,总结分析行业现状,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建议,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 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协调,通过必要的行业奖惩措施,引导、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 加强行业服务,适时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调配服务机构和市场信息、技术咨询机构,为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其经营利用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
七、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维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秩序
乱捕滥猎、乱采滥挖和非法出售、收购、走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并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秩序造成极大干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协调工商、公安、海关、医药、质检等各执法部门,进一占健全和强化执法监管措施,各施其责,共同打击违法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 严厉查处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防止非法从野外来源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混入市场。
(二) 严厉查处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和走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维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秩序。
(三)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打击行动,遏制猖獗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等犯罪活动的势头。
(四) 进一步提高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能力,强化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识别、鉴定技术手段,建立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为保护执法提供快速、准确的科学证据。
八、 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合理利用国内外资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出口创汇水平
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是国际共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全球生态的需要,也是在相关国际经贸活动创造良好环境、维护我国权益的需要,并关系到我国对外声誉。对此,要加强对国际野生动植物资源分布、保护形势及开发利用潜力的分析,结合我国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机制,促进我国短缺资源和原材料的进口,扩大我国有比较优势的野生动植物产品出口创汇,为我国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 合理利用国外野生动植物资源。要不断加强与各缔约国,特别是周边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进政府间定期联席会议机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要求,疏通进口渠道,促进原材料的进口,特别是鼓励和推进加工贸易活动的开展。
(二) 完善出口促进机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出口创汇水平。研究制定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出口创汇的政策措施,增强企业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履约能力,逐渐扩大办事处办理证书的资格,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证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与海关总署、濒科委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效审核机制,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成效。建立进出口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进出口信息,定期发布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建立客观公开的信用指标评估体系,对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出口政策。
(三) 促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和人工培植野生植物的出口。积极开展人工饲养场和人工培植场登记备案,对大宗贸易物种开展人工繁育或人工培植技术评估,从科技和生产经营两方面准确把握人工繁育和人工培植野生动植物情况。建立信誉评估体繁,对技术成熟、规模较大的人工繁育或人工培植场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分批出证的便利政策。对国家已经公布放开经营的54种野生动物和非我国原生种的植物,可首先开展计划审批试点,并逐步实行年度计划审批。
(四) 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协作。加强同相关缔约国、国际刑警组织与世界海关组织的联络与协作,及时准确掌握和提供国际贸易动态和走私活动信息,履行缔约国应尽的义务,树立和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海关的联系协作机制,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走私活动,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和秩序,维护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保护资源和促进出口的双重目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麝、熊均是生态、经济、科研价值极高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天然麝香、熊胆(指野外来源或人工繁育所获的麝香和熊胆)是许多传统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原料.为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统筹兼顾野生动物保护和中医药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我国对外形象和声誉,经研究决定,全面停止从野外猎捕麝、熊类,强化其驯养繁育规范管理,对天然麝香和熊胆粉实行定点保管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并对含天然麝香、熊胆成份的产品实行统一标记,现将有关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 全面停止从野外猎捕麝、熊类的活动,促进野外资源恢复与增长
因科学研究或保障人身安全等特殊原因需要猎捕熊类的,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实其目的和资源状况,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审批,并禁止将猎捕的熊类用于取胆;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原因需要猎捕麝类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备齐各方面材料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各地还要结合实施“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有利时机,在麝类、熊类分布区域,通过工程措施,改善其栖息环境,特别是对麝类要大力推进“封山育麝”,促进其资源的恢复与增长。
二、 调查掌握本区域麝类、熊类养殖情况,进一步规范麝类、熊类驯养繁育活动
为引导麝类、熊类驯养繁育的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研究建立“谁投入,谁拥有,谁受益”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利用上述原料的相关中医药企业,积极参与麝类人工繁育和改善“养熊取胆”技术条件。同时,要切实强化对麝类、熊类驯养繁育活动的规范管理。一是对从事麝类养殖的,各地要通过调查,依法查处和清理非法从事麝类养殖的单位;对以往依法开展麝类养殖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其现有养殖条件、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和经营状况等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国家林业局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拟新增养殖麝类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林业局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并须通过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科学论证,经批准后凭证开展驯养繁殖活动。二是对从事“养熊取胆”的,要在全面掌握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非法从事“养熊取胆”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养殖条件、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不符合《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养殖条件、技术和管理措施符合要求或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其养殖场舍、存栏个体数量及谱系、技术保障、熊胆粉及其它产品年产量等情况一并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汇总和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通报。
三、 核查库存天然麝香和熊胆粉,实行定点保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在近期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有关单位库存的天然麝香和熊胆粉重新进行全面核实,对所有天然麝香和熊胆粉实行定点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并将保管点、责任人、数量及进出库记录逐一登记造册,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国家林业局备查。因中医药需要利用天然麝香原料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启用定点保管的天然麝香或定向销售给有关中药生产企业或定点医院;有关中药生产企业或定点医院需要利用熊胆原料且符合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和本通知要求,批准其从国家林业局通报的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或定点保管单位购买。
四、 禁止出口天然麝香,明确天然麝香、熊胆粉使用范围
根据加强资源保护的需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零售天然麝香和熊胆粉的活动,禁止出口天然麝香(含有天然麝香的中成药除外),并限定天然麝香和熊胆粉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对天然麝香的使用范围,须严格限定于特效药、关键药等重点成药品种和重点医院。按照这一要求,需要利用天然麝香或熊胆原料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须向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其产品种类、产量及需要天然麝香或熊胆原料数量等基本情况,由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利用天然麝香、熊胆原料的医院,须向省级卫生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需要天然麝香、熊胆原料数量等基本情况,由省级卫生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理部门核实后上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述申请,分别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林业局通报的有关资源状况及库存原料数量论证确定要重点保障的药品品种、制药企业和定点医院,并将结果通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依法审批经营和启用天然麝香事项,同时将各有关部门关于麝香及熊胆经营利用方面的意见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以确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经营利用熊胆事项时不出现超范围审批的情况。
五、 对含天然麝香、熊胆成份的产品实行专门标记
自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依法获得批准的,一律不得利用天然麝香、熊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不得进入流通。对已经生产库存的,各生产、经营单位须尽快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属于药品的还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核实和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由国家林业局参照上述程序一次性安排标记事宜。经标记后的上述产品可继续流通,直至销售完毕。
六、 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加强宣传,严格执法,确保有关措施顺利实施
加强麝、熊资源保护,规范其产品生产流通管理,是根据我国麝、熊资源现状,为维护中医药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而采取的综合性管理措施,各级林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报告,并在本部门内确定专门的部门和领导负责,建立有效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多部门调研和科学评估,以加强部门间沟通和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争取问题及时得到解决;要加强宣传,争取有关企业和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适时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利用天然麝香、熊胆及其产品的行为,遏制破坏资源的势头,确保上述保护管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护发[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为切实加强对鸟类环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鸟类环志活动,我局制定了《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鸟类环志活动促进鸟类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鸟类环志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鸟类环志系指将国际通行的印有特殊标记的材料佩带中植入鸟类身材对其进行标记,然后将鸟放归自然,通过再捕获、野外观察、无线电跟踪或卫星跟踪等方法获得鸟类生物学和生态学信息的科研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自然保护区、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等单位结合科研项目及教学实践开展鸟类环志活动。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鸟类环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客部门负责辖区内鸟类环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是全国鸟类环志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鸟类环志活动。
第六条 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国鸟类环志规划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鸟类环志活动。
(二)监制和发放环志工具、标记物;
(三)收集和管理全国鸟类环志信息;
(四)制定全国鸟类环志培训计划,组织培训鸟类环志人员;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
(六)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在下列区域,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鸟类环志站:
(一)重要的水禽湿地;
(二)鸟类集中的繁殖地、越冬地和迁徙停歇地;
(三)自然保护区;
(四)具备环志条件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 鸟类环志站的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鸟类环志计划,组织开展鸟类环志活动掌握鸟类资源动态;
(二)汇总、上报鸟类环志记录及回收信息;
(三)普及鸟类环志知识;
(四)承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鸟类调查、监测、培训、鉴定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 建立鸟类环志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具有鸟类环志合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二)稳定的环志事业费;
(三)必要的办公设备、环志工具。
第十条 鸟类环志站的建立,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客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十一条 鸟类环志站的名称使用“地名+鸟类环志站”。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鸟类环志工作。
鸟类环志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费纳入事业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从事鸟类环志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全国鸟类环志中心颁发的鸟类环志合格证书。鸟类环志合格证书由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全国鸟类环志计划。经批准后实施鸟类环志的,不再另行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第十五条 开展鸟类环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鸟类环志的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 开展鸟类环志活动,必须使用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监制的鸟环或者其认可的其它标记物。
第十七条 国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鸟类环志活动的,应向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提交环志活动申请及方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全国鸟类中心统一安排环志活动。
第十八条 鸟类环志站按年度向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提交工作报告。
其它经批准开展鸟类环志活动的,应在环志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禁止假借鸟类环志活动非法猎捕鸟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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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名 学名
Ⅰ级 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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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纲 MAMMALIA
────────────────────────────────
灵长目 PRIMATES
懒猴科 Lorisidae
orisidae蜂猴(所有种) Nycticebus spp. Ⅰ
猴科 Cercopithecidae
Cercopithecidae短尾猴 Macacaarctoides Ⅱ
熊 猴 Macaca assamensis Ⅰ
台湾猴 Macaca cyclopis Ⅰ
猕 猴 Macaca mulatta Ⅱ
豚尾猴 Macaca nemestina Ⅰ
藏酋猴 Macaca thibetana Ⅱ
叶猴(所有种) Prsbytis spp. Ⅰ
金丝猴(所有种) Rhinopithecus spp. Ⅰ
猩猩科 Pongidae
长臂猿(所有种) Hylobates spp. Ⅰ
────────────────────────────────
鳞甲目 PHOLIDOTA
鲛鲤科 Manidae
穿山甲 Manis pentadactyla Ⅱ
────────────────────────────────
食肉目 CARNIVORA
犬科 Canidae
豺 Cuon alpinus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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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 名 学名
I级 II级
────────────────────────────────
熊 科 Ursidae
黑熊 Selenaretos thibetanus Ⅱ
棕熊 Ursus arctos Ⅱ
(包括马熊) (U.a.pruinosus)
马来熊 Hclarctos malayanus Ⅰ
浣熊科 Procynidae
小熊猫 Ailurus fulgens Ⅱ
大熊猫科 Ailuropodidae
大熊猫 Ailuropoda melanoleuca Ⅰ
鼬 科 Mustelidae
石貂 Martes foina Ⅱ
紫貂 Martes zibellina Ⅰ
黄喉貂 Martes flavigula Ⅱ
貂熊 Gulo gulo Ⅰ
*水獭(所有种) Lutra spp. Ⅱ
*小爪水獭 Aonyx cinerea Ⅱ
灵猫科 Viverridae
斑林狸 Prionodon pardicolor Ⅱ
大灵猫 Viverra zibetha Ⅱ
小灵猫 Viverricula indica Ⅱ
熊狸 Vrctictis binturong Ⅰ
猫科 Feidae
草原斑猫 Felis lybica(=silvesiris) Ⅱ
荒漠猫 Felis bieti Ⅱ
丛林猫 Felis chaus Ⅱ
猞猁 Felis lynx Ⅱ
兔狲 Felis manul Ⅱ
金猫 Felis temmincki Ⅱ
渔猫 Felis viverrinus Ⅱ
────────────────────────────────
云豹 Nefelis nculosa Ⅰ
豹 Panthera pardu Ⅰ
虎 Panthera tigris Ⅰ
雪豹 panthera uncia Ⅰ
────────────────────────────────
*鳍足目(所有种) PINNIIEDIA Ⅱ
────────────────────────────────
海牛目 SIRENIA
SIRENIA 儒艮科 Dugongidae
*儒艮 dugong dugong Ⅰ
鲸 目 CETACEA
CETACEA喙豚科 Platanistidae
*白鳍豚 Lipotes vexilifer Ⅰ
海豚科 Delphinidae
*中华白海豚 Sousa chinensis Ⅰ
*其他鲸类 (Cetacea)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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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 名 学名
Ⅰ级 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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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鼻目 PROBOSCIDEA
象科 Elephantidae
亚洲象 Elephas maximus Ⅰ
────────────────────────────────
奇蹄目 PERISSODACTYLA
马科 Equidae
蒙古野驴 Equus hemionus Ⅰ
西藏野驴 Equus kiang Ⅰ
野马 Equus przewalskii Ⅰ
────────────────────────────────
偶蹄目 ARTIODACTYLA
驼科 Camelidae
野骆驼 Camelus feruse(=bactrianus) Ⅰ
鼷鹿科 Tragulidae
鼷鹿 Tragulus javanicus Ⅰ
麝科 Moschidae
麝(所有种) Mschus spp. Ⅱ
鹿科 Cervidae
Cervidae河麂 Hydropotes inermis
黑麂 Muntiacus crinifrins Ⅰ
白唇鹿 Cervus albirostris Ⅰ
马鹿 Cervus elaphus Ⅱ
(包括白臀鹿) (C.e.macneilli)
坡鹿 Cervus eldi Ⅰ
梅花鹿 Cervus nippon Ⅰ
豚鹿 Cervus porcinus Ⅰ
水鹿 Cervus unicolor Ⅱ
麋鹿 Elaphurus davidianus Ⅰ
鸵鹿 Alces alces Ⅱ
牛科 Bovidae
野牛 Bos gaurus Ⅰ
野牦牛 Bos mutus (=grunniens) Ⅰ
黄羊 Procapra gutturosa Ⅱ
普氏原羚 Procapra przewalskii Ⅰ
藏原羚 Procapra picticaudata Ⅱ
鹅喉羚 Gazella subgutturosa Ⅱ
藏羚 Pantholops hodysoni Ⅰ
高鼻羚羊 Saiga tatarica Ⅰ
扭角羚 Budorcas taxicolor Ⅰ
鬣羚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Ⅱ
台湾鬣羚 Capricornis crispus Ⅰ
赤斑羚 Naemorhedus cranbrooki Ⅰ
斑羚 Naemorhedus goral Ⅱ
塔尔羊 Hemitragus jemlahocus Ⅰ
北山羊 Capra ibex Ⅰ
岩羊 Pseudois nayaur Ⅱ
盘羊 Ovis ammon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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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名 学名
Ⅰ级 Ⅱ级
────────────────────────────────
兽纲 MAMMALIA
────────────────────────────────
兔形目 LAGOMORPHA
兔科 Leporidae
海南免 Lepus peguensis hainanus Ⅱ
雪兔 Lepus timidus Ⅱ
塔里木兔 Lepus yarkandensis Ⅱ
────────────────────────────────
啮齿目 RODENTLA
松鼠科 Sciuridae
巨松鼠 Ratufa bicolor Ⅱ
河狸科 Castoridae
河狸 Castor fiber Ⅰ
────────────────────────────────
鸟纲 AVES
────────────────────────────────
辟鸟虎鸟目 PODICIPEDIFORMES
辟鸟虎鸟科 Podioipedidae
角辟鸟虎鸟 Podiceps auritus Ⅱ
赤颈辟鸟虎鸟 Podiceps grisegena Ⅱ
────────────────────────────────
鹱科目 PROCELLARIIFORMES
信天翁科 Diomedeidae
短尾信天翁 Diomedea albatrus Ⅰ
────────────────────────────────
鹈形目 PELECANIFORMES
鹈鹕科 Pelecanidae
鹈鹕(所有种) Pelecanus spp. Ⅱ
鲣鸟科 Sulidae
鲣鸟(所有种) Sula spp. Ⅱ
鸬鹚科 Phalacrocoracidae
海鸬鹚 Pha1acrocorax pelagicus Ⅱ
黑颈鸬鹚 Pha1acrocorax niger Ⅱ
军舰鸟科 Fregatidae
白腹军舰鸟 Fregata andrewsi Ⅰ
────────────────────────────────
鹳形目 CICONlIFORMES
鹭料 Ardeidae
黄嘴白鹭 Egretta eulophotes Ⅱ
岩鹭 Egretta sacra Ⅱ
海南虎斑开鸟 Gorsachius magnificus Ⅱ
小苇开鸟 Ixbrychus minutus Ⅱ
鹳科 Ciconiidae
彩鹳 Ibis leucocephalus Ⅱ
白鹳 Ciconia ciconia Ⅰ
黑鹳 Ciconin nigra Ⅰ
寰科 Threskiornithidae
白寰 Threskiornis aethiopicu Ⅱ
黑寰 Pseudibis papillosa Ⅱ
朱寰 Nipponia nippon Ⅰ
彩寰 Plegadis falcinellus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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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名 学名
Ⅰ级 Ⅱ级
────────────────────────────────
白琵鹭 platalea leucorodia Ⅱ
Ⅱ黑脸琵鹭 platalea minor Ⅱ
────────────────────────────────
雁形目 ANSERIFORMES
鸭科 Anatidae
红胸黑雁 Branta ruficollis Ⅱ
白额雁 Anser albifrins Ⅱ
天鹅(所有种) Cygnus spp. Ⅱ
鸳鸯 Aix galericulata Ⅱ
中华秋沙鸭 Mergus squanstus Ⅰ
────────────────────────────────
隼形目 FALCONIFORMES
鹰科 Accipitridae
cipitridae金雕 Aquila chrysaetos Ⅰ
白肩雕 Aquila heliaca Ⅰ
玉带海雕 Haliaeetus leucoryphus Ⅰ
白尾海雕 Haliaeetus albcilla Ⅰ
虎头海雕 Haliaeetus pelagicus Ⅰ
拟兀鹫 Pseudogyps bengalensis Ⅰ
胡兀鹫 Gypaetus barbatus Ⅰ
其它鹰类 (Accipitridae) Ⅱ
隼科(所有种) Falconide Ⅱ
─────────────────────────, ───────
鸟形目 GALLIFORMES
松鸡科 Tetraonidae
细嘴松鸡 Tetrao parvirostris Ⅰ
黑琴鸡 Lyrurus tetrix Ⅱ
柳雷鸟 Lagopus lagipus Ⅱ
岩雷鸟 Lagopus mutus Ⅱ
镰翅鸟 Falcioennis falcipennis Ⅱ
花尾榛鸡 Tetrastes bonasia Ⅱ
斑尾榛鸡 Tetrastes sewerzowi Ⅰ
雉科 Phasianidae
雪鸡(所有种) Tetraogallus spp. Ⅱ
雉鹑 Tetraophsis obscurus Ⅰ
四川山鹧鸪 Arborophila rufipectus Ⅰ
海南山鹧鸪 Arborophila ardens Ⅰ
血雉 Ithaginis cruetus Ⅱ
黑头角雉 Tragopan melanocephalus Ⅰ
红胸角雉 Tragopan satyra Ⅰ
灰腹角雉 Tragopan blythii Ⅰ
红腹角雉 Tragopan temminckii Ⅱ
黄腹角雉 Tragopan caboti Ⅰ
虹雉(所有种) Lophophorus spp. Ⅰ
藏马鸡 Crossoptilon crossoptilon Ⅱ
蓝马鸡 Crossoptilon auritum Ⅱ
褐马鸡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Ⅰ
━━━━━━━━━━━━━━━━━━━━━━━━━━━━━━━━
━━━━━━━━━━━━━━━━━━━━━━━━━━━━━━━━
保护级别
中名 学名
Ⅰ级 Ⅱ级
────────────────────────────────
黑鹇 Lophura leuccmalana Ⅱ
白鹇 Lophura nycthemera Ⅱ
蓝鹇 Lophura swinhoii Ⅰ
原鸡 Gallus gallus Ⅱ
勺鸡 Pucrasia macrolopha Ⅱ
黑颈长尾雉 Syrmaticus humiae Ⅰ
白冠长尾雉 Syrmaticus reevesii Ⅱ
白颈长尾雉 Syrmaticus ewllioti Ⅰ
黑长尾雉 Syrmaticus mihad Ⅰ
锦鸡(所有种) Chrysolophus spp. Ⅱ
孔雀雉 Polyplevtrin bicalcaratum Ⅰ
绿孔雀 Pavo muticus Ⅰ
────────────────────────────────
鹤形目 GRUIGORMES
鹤科 Gruidae
Gruidae灰鹤 Grus grus Ⅱ
黑颈鹤 Grus nigricollis Ⅰ
白头鹤 Grus monacha Ⅰ
沙丘鹤 Grus canadensis Ⅱ
丹顶鹤 Grus japononsis Ⅰ
白枕鹤 Grus vipio Ⅱ
白鹤 Grus leucogeranus Ⅰ
赤颈鹤 Grus antigone Ⅰ
蓑羽鹤 Anthropoides vurgo Ⅱ
秧鸡科 Rallisae
长脚秧鸡 Crex crex Ⅱ
姬田鸡 Porzana parva Ⅱ
棕背田鸡 Porzana bicolor Ⅱ
花田鸡 Coturnicops noveboracensis Ⅱ
鸨科 Otidae
鸨(所有种) Otis spp.
────────────────────────────────
行形目 CHARADRIIFORMES
雉行科 Jacanidae
铜翅水雉 Metopidius indicus Ⅱ
橘科 Scolopacjdae
小杓橘 Numenius birealis Ⅱ
小青脚橘 Tringa guttifer Ⅱ
燕行科 Glarcolidae
灰燕行 Glareola lactea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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鸥形目 LARIFORMES
鸥科 Laridae
Laridae遗鸥 Larus relictus Ⅰ
小鸥 Larus minutus Ⅱ
黑浮鸥 Chlidonias niger Ⅱ
黄嘴河燕鸥 Sterna aurantia Ⅱ
黑嘴端凤头燕鸥 Thalasseus zimmrtmanni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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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 名 学 名
Ⅰ级 Ⅱ级
────────────────────────────────
鸽形目 COLUMBIFORMES
沙鸡科 Pteroclididae
黑腹沙鸡 Pterolesorientalis Ⅱ
鸠鸽科 Columbidae
绿鸠(所有种) Treron spp. Ⅱ
黑颏果鸠 Ptilinopus leclancheri Ⅱ
皇鸠(所有种) Ducula spp. Ⅱ
斑尾林鸽 Columba palumbus Ⅱ
鹃鸠(所有种) Macropygia spp. Ⅱ
────────────────────────────────
鹦形目 PSITTACIF0RMES
鹦鹉科(所有种) Psittacidae Ⅱ
────────────────────────────────
鹃形目 CUCULIFORMES
杜鹃科 Cuculidae
鸦鹃(所有种) Centropus spp. Ⅱ
────────────────────────────────
号鸟形目(所有种) STRIGIFORMES Ⅱ
────────────────────────────────
雨燕目 APODIFORMBS
雨燕科 Apodidae
灰喉针尾雨燕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Ⅱ
────────────────────────────────
凤头雨燕科 Hemiprocnidae
凤头雨燕 Hemiprocne longipcnnis Ⅱ
────────────────────────────────
咬鹃目 TROGONIFORMES
咬鹃科 Trogonidae
橙胸咬鹃 Harpactes oreskios Ⅱ
────────────────────────────────
佛法僧目 CORACIIFORMES
翠鸟科 Alcedinidae
蓝耳翠鸟 Alcedo meninting Ⅱ
鹳嘴翠鸟 Pelargopsis capensis Ⅱ
蜂虎科 Meropidae
黑胸蜂虎 Merops leschenaulti Ⅱ
绿喉蜂虎 Merops orientalis Ⅱ
犀鸟科(所有种) Bucerotida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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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形目 PICFORMES
啄木鸟科 Picidae
白腹黑啄木鸟 Dryocopus javensis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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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形目 PASSERIFORMES
阔嘴鸟科(所有种) Eurylaimidae Ⅱ
八色鸫科(所有种) Pittida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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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行纲 REPT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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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鳖目 TESTUDOFORMEA
龟科 Emydidae
idae*地龟 Geoemyda spengleri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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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名 学名
Ⅰ级 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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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闭壳龟 Cuora trifasciata Ⅱ
*云南闭壳龟 Cuora yunnanensis Ⅱ
陆龟科 Testudinidae
四爪陆龟 Testudo horsf eldi Ⅰ
凹甲陆龟 Manouria impressa Ⅱ
海龟科 Cheloniidae
*嫡龟 Caretta caretta Ⅱ
*绿海龟 Chelonia mydas Ⅱ
*玳瑁 Eretmochelys imbricata Ⅱ
*太平洋丽龟 Lepidochelys olivacea Ⅱ
棱皮龟科 Dermochelyidae
*棱皮龟 Dermochelys coriacea Ⅱ
鳖科 Trionychidae
*鼋 pelohlys bibroni Ⅰ
*山瑞鳖 Trionyx steifndachneri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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蜥蜴目 LACERTIFORMES
壁虎科 Gekkonidae
大壁虎 Gekko gecko Ⅱ
鳄蜥科 Shinisauridae
nisauridae鳄蜥 Shinisaurus crocodilurue Ⅰ
巨蜥科 Varanidae
巨蜥 Varanus salvator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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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目 SERPENTIFORMES
蟒科 Boidae
蟒 Python molurus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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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目 CROCODILIFORMES
鳄科 Alligatoridae
lligatoridae扬子鳄 Alligator sinensis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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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栖纲 AMPHI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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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尾目 CAUDATA
隐鳃鲵科 Cryptobranchidae
*大鲵 Andrias davidianus Ⅱ
蝾螈科 Salamandridae
*细痣疣螈 Tylototriton asperrimus Ⅱ
*镇海疣螈 Tylototriton chinhaiensts Ⅱ
*贵州疣螈 Tylototriton kweichowensis Ⅱ
*大凉疣螈 Tylototriton taliangensis Ⅱ
*细瘰疣螈 Tylototriton verrucosus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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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尾目 ANURA
蛙科 Ranidae
anidae虎坟蛙 Rana tigrina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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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纲 PIS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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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名 学名
Ⅰ级 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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鲈形目 PERCIFORMES
石首鱼科 Sciaenidae
*黄唇鱼 Bohaba flavolabiata Ⅱ
杜父鱼科 Cottidae
*松江鲈鱼 Trachidermus fasciatus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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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鱼目 SYNGNATHIFORMES
海龙鱼科 Syngnathidae
*克氏海马鱼 Hippocampus kelloggi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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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形目 CYPRINIFORMES
胭脂鱼科 Catostomidae
*胭脂鱼 Myxocyprinus asiaticus Ⅱ
鲤科 Cyprinidae
*唐鱼 Tanichthys albonubes Ⅱ
*大头鲤 Cyprinus pellegrini Ⅱ
*金线靶 Sinocyclocheilus grahami Ⅱ
*新疆大头鱼 Aspiorhynchus laticeps Ⅰ
*大理裂腹鱼 Schizothorax talensis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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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鲡目 ANGUILLIFORMES
鳗鲡科 Anguillidae
*花鳗鲡 Anguilla marmorata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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鲑形目 SALMONIFORMES
鲑科 Salmonidae
*川陕哲罗鲑 Hucho bleekeri Ⅱ
*秦岭细鳞鲑 Brac'ymystax 1enok Ⅱ
tsinlingen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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鲟形目 ACIPENSERIFORMES
鲟科 Acipenseridae
*中华鲟 Acipenser sinensis Ⅰ
*达氏鲟 Acipenser dabryanus Ⅰ
匙吻鲟科 Polyodontidae
*白鲟 Psephurus gladius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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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鱼纲 APPENDICULA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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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鱼目 AMPHIOXIFORMES
文昌鱼科 Branchiostomatidae
*文昌鱼 Branchiotoma belcheri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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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纲 ANTHOZ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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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珊瑚目 GORGONACEA
红珊瑚科 Coralliidae
*红珊瑚 Corallium spp.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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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足纲 GASTROPO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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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 名 学名
Ⅰ级 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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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腹足目 MESOGASTROPODA
宝贝科 Cypraeidae;
*虎斑宝贝 Cypraea tigris Ⅱ
冠螺科 Cassididae
*冠螺 Cassis cornuta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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瓣鳃纲 IAMELLIBRANC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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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柱目 ANISOMYARIA
珍珠贝科 Pteriidae
*大珠母贝 Pinctada maxima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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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瓣鳃目 EULAMELLIBRANCIIIA
砗磲科 Tridaonidae
*库氏砗磲 Tridacna cookiana Ⅰ
蚌科 Unionidae
*佛耳丽蚌 Lamprotula mansuyi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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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足纲 CEPHALOPO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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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鳃目 TETRABRANCHIA
鹦鹉螺科 Nautilidae
*鹦鹉螺 Nautilus pompilius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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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虫纲 INSEC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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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尾目 DIPLURA
铗叭科 Japygidae
伟铗叭 Atlasjapyx atlas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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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蜒目 ODONATA
箭蜒科 Comphidae
尖板曦箭蜓 Heliogomphus retroflexus Ⅱ
宽纹北箭蜓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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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翅目 ZORAPTERA
缺翅虫科 Zorotypidae
中华缺翅虫 Zorotypus sinensis Ⅱ
墨脱缺翅虫 Zorotypus medoensis Ⅱ
────────────────────────────────
蛩蠊目 GRYLLOBLATTODAE
蛩蠊科 Grylloblattidae
中华蛩蠊 Galloisiana sinensis Ⅰ
────────────────────────────────
鞘翅目 COLEOPTERA
步甲科 Carabidae
拉步甲 Carabus(Coptolabrus)lafossei Ⅱ
硕步甲 Carabus (Apotopterus)dovidi Ⅱ
臂金龟科 Euchiridae
彩臂金龟(所有种) Cheirotonus spp. Ⅱ
犀金龟科 Dyaastidae
叉犀金龟 Allomyiina davidis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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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中 名 学名
Ⅰ级 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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鳞翅目 LEPIDOPTERA
凤蝶科 Papilionidae
金斑啄凤蝶 Teinopalpus aureus Ⅰ
双尾褐凤蝶 Bhutanitis mansfieldi Ⅱ
三尾褐凤蝶 Bhutanitis thaidina
dongchuanensis Ⅱ
中华虎凤蝶 Luehdorfia chinensis
绢蝶科 Parnassidae
阿波罗绢蝶 Parnassius apollo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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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鳃纲 ENTEROPNEU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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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头虫科 Balanoglossidae
*多鳃孔舌形虫 Glossobalanus
polybranchioporus Ⅰ
玉钩虫科 Harrimaniidae
*黄岛长吻虫 Saccoglossus
hwangtauensis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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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者,由渔业行政部门主管;
未标“*”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