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cms:sortname}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文件内容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09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 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一)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四)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五)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六)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
、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三、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

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20021024  [2002]高检研发第23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的请示》(闽检[2001]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安定注射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12119039 30 大麻

12119039 40 罂粟壳

13019090 20 大麻脂

13021100 鸦片液汁及浸膏 也称阿片

29221400 右丙氧吩(INN)及其盐

29223100 20 美沙酮、去甲美沙酮及它们的盐

29263000 10 美沙酮中间体 4-氰基-2-二甲氨基-44-二苯基丁烷

29333300 11 阿芬太尼,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2 哌替啶,地芬诺酯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3 氰苯双哌酰胺,丙吡兰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990 80 雷米芬太尼及其盐

29334100 左非诺(INN)及其盐

29349100 20 右吗拉胺,舒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1 罂粟杆浓缩物

29391100 12 可待因、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3 埃托啡、海洛因、氢可酮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4 氢吗啡酮、吗啡、尼可吗啡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5 羟考酮、羟吗啡酮、福尔可定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6 醋氢可酮、蒂巴因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900 10 二氢埃托啡,吗啉乙基吗啡以及它们的盐

29399110 可卡因及其盐

30044090 40 含生物碱类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包括其衍生物,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30 其他含29章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29055100 乙氯维诺 INN

29055900 10 乙氯维诺的盐

29181990 30 ?-羟基丁酸及其盐

29214600 11 安非他明、卞非他明、右苯丙胺包括它们的盐

29214600 12 乙非他明、芬坎法明、利非他明包括它们的盐

29214600 13 左苯丙胺、美芬雷司、芬特明包括它们的盐

29223100 10 安非拉酮及其盐

29223900 10 氯胺酮及其盐

29241100 甲丙氨酯 INN

29241900 30 甲丙氨酯的盐

29242400 炔己蚁胺 INN

29242990 40 炔己蚁胺的盐

29251200 格鲁米特 INN

29251900 10 格鲁米特的盐

29263000 20 芬普雷司及其盐

29329500 四氢大麻酚(所有异构体)

29329990 30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其盐 MDMA

29329990 40 替苯丙胺及其盐

29333300 21 哌醋甲酯,喷他左辛,溴西泮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22 苯环利定,哌苯甲醇,三甲利定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1 阿洛巴比妥,仲丁巴比妥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2 乙烯比妥,布巴比妥,正丁巴比妥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3 环己巴比妥,甲苯巴比妥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4 司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5 戊巴比妥,苯巴比妥,巴比妥以及它们的盐

29337200 氯巴占和甲乙哌酮 INN

29337900 10 氯巴占和甲乙哌酮的盐

29339100 11 阿普唑仑,卡马西泮,氯氮卓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2 氯硝西泮,氯拉卓酸,地洛西泮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3 地西泮,艾司唑仑,氯氟卓乙酯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4 氟地西泮,氟硝西泮,氟西泮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5 哈拉西泮,劳拉西泮,氯甲西泮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6 吗吲哚,咪达唑仑,硝西泮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7 奥沙西泮,匹那西泮,普拉西泮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8 去甲西泮,三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900 30 布桂嗪,扎莱普隆,唑吡坦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1 阿米雷司,溴替唑仑,氯噻西泮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2 氯恶唑仑,卤恶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3 凯他唑仑,美索卡,恶唑仑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4 匹莫林,苯甲曲嗪,芬美曲嗪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20 丁丙诺啡及其盐

29393000 咖啡因

29394300 苯丙醇胺(INN)及其盐

29394900 30 去氧麻黄碱及其盐

30044090 20 含可待因及衍生物及盐的复方制剂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4090 30 含生物碱类精神药品的单方制剂包括其衍生物,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40 其他含29章精神药品的单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50 含右丙氧芬及其盐的复方制剂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60 复方樟脑酊 含阿片酊、樟脑、苯甲酸、八角茴香油等,包括零售包装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