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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汇总

 

有关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21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224施行。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64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611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4年11月8日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有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虽未明确提出犯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共中央31号文件精神,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不过应该注意,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从重情节,该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是从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因此,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都应负刑事责任,不宜一概而论,应从情节、手段、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具体、全面地分析。如果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将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一并考虑。

    

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是否包括犯强奸罪,因我们这里这类案件较多,特请示如何办理,请答复。

                                       198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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