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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9

(2000年6月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630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719起施行。

                                         
○○○年七月十三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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