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内部对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内部对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1]111号
【发布日期】1991.12.02
【实施日期】1991.12.0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1]89号)中已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决定今后在公安机关内部由政治保卫部门负责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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