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cms:sortname}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文件内容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月20日电话请示《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的问题》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如果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并罚时应只执行政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五年。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在审判实践中,对数罪中有被判处两个以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怎样数罪并罚认识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先将徒刑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后,附加>权的期限简单相加,总和附加>权的期限是多少就执行多少;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将徒刑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后,附加>权期限执行数刑中最高的期限。两种观点哪一种正确,我们拿不准,特向你们请示,请尽快答复。

                                                           1986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研究室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