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国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程序的法律规范汇总
关于对外国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程序的法律规范汇总
公安部关于修改对外国人刑事拘留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便于及时处理外国人违法犯罪案件,现决定,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刑事拘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报公安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5号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日施行)
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商以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对无法立即遣送处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以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为提高执法效率,及时处理有关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案件,公安部决定对外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可以授权本省、自治区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外国人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审批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即,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位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的,由本级公安机关决定,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外国人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同一案件涉及10人以上的;
(二)违法嫌疑人60周岁以上的;
(三)违法嫌疑人16周岁以下的;
(四)违法嫌疑人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的;
(五)违法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六)其他案情重大复杂、易引起外交纠纷的。
三、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可以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的审批权限不做调整,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四、调整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的审批权限后,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地(市)级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明确工作要求,掌握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地(市)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程序,依法文明办案,加强请示报告,确保办案质量。
公安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