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cms:sortname}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文件内容

搜索:

栏目分类:

    {aspcms:navlist type={aspcms:topsortid}}
  • [navlist:name]
  • {/aspcms:navlist}

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112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1121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128起施行。
                                              2000年12月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返回列表